为有效保护鱼类自然繁衍生息,持续恢复我县天然水域水生渔业资源,以水养鱼、以鱼养水,实现水体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、自我净化,更好地改善恢复生态资源环境,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和《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决定在我县设置禁渔期制度,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禁渔区
全县辖区内所有河流、滩涂、沟渠等天然水域(人工鱼塘、水库除外)。
二、禁渔期
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。
三、禁止作业类型
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(娱乐性垂钓是指一人一杆一钩不借助其他任何设备的垂钓行为)。
四、禁止在我县实施下列损害、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:(一)以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。(二)在禁渔区、禁渔期内捕捞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、收购活动。(三)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。(四)违反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、场所、时限、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。(五)向渔业水域倾倒污物、超标排放污水等有毒、有害物。(六)在养殖水域内浸泡和清洗有毒、有害器皿,或者使用对渔业资源有害的清洗溶剂。(七)其他损害、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。
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,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和《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》进行没收、罚款、销毁,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同时,请广大市民积极监督,如有发现非法捕捞行为,可向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举报,举报电话0412- 7927111。
特此通告
岫岩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
2023年2月27日
【来源: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_通知公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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